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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新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时间:2026年03月12日 16:36 来源: 作者:学工办夏老师 最后编辑:启新学院

启新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理工学〔2020〕7号)》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启新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存在困难的在校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学院生源情况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学生隐私。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构建特色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三、认定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认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诚实守信,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向上;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家庭经济情况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3.其他突发事件、特殊原因等情形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学生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五、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院通过各种形式提前告知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布《启新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宣传相关政策。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佐证说明材料(包括不局限于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收入证明、个人税收记录等),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相关材料。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和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相关要求

(一)学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二)认定和资助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学院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评选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意向申报学生中经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直接填写附件:启新学院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于2026年4月6日下午4点前上交(纸质和电子材料),申报材料电子材料请发邮箱至1438515579@qq.com。纸质材料请交至25-706马老师。

2.审核及公示

由学院对申报学生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最终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官方渠道进行名单公示。

其他说明

本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启新学院所有。

如有不明事宜,请联系马老师0571-86845287

启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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