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公民,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一)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已取得毕业资格,但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5(含)至2.0之间或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后在学期间确有突出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交《浙江理工大学学位申请情况说明表》,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在由浙江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组织或经上述机构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
(二)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以论文发表当年执行目录为准)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者(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月31日,以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认定通过者(作品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月31日,以出版日期或开展日期为准);
(四)在学期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我校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五)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六)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八)前三年(四年制本科)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五年制本科前四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二年制专升本第一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第二学士学位第一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
(九)取得与上述水平相当的其他成果。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提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七条 在不同专业大类间辅修本科专业的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经辅修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术成果规定》和学科专业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当提交学位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除提交学位申请书、课程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等材料外,还需提交两名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书。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参加并通过某些课程的考试。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撰写和印刷格式应符合《浙江理工大学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进行3名同行专家(外单位不少于2名)评阅,其中2名采用盲审方式。盲审方式评阅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执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公开举行(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答辩和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者须在专业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
(四)达到《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术成果规定》和学科专业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的选题内容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三)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和印刷格式应符合《浙江理工大学学位论文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答辩前进行5名同行专家评阅,全部采用盲审方式。盲审方式评阅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应公开举行(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执行。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浙江理工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审核与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有且仅有一次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答辩和学位申请的机会。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名誉博士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的;
(二)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其它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也不得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其它形式)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将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的;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未解除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结业)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学士学位。
对已办理毕业(结业)手续但未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结业)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提出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相应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证书的填发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为准。学校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学位错授或违反国家招生资格取得入学资格且已取得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对以有舞弊、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经复议,撤销其学位。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当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理工学位〔2017〕11号)同时废止。